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筑業統計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建建〔2017〕23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林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了進一步加強建筑業統計依法進行,大力推進誠信統計,切實提高建筑業統計數據質量,特制定《河南省建筑業統計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告。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統計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加強依法統計,推進誠信統計,建立保障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信息長效機制,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統計,包括以下統計報表種類:
1. 建筑業統計報表,由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填報;
2.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主要指標月度快速調查報表,由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特級、一級企業填報;
3.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監理統計報表;
4.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統計失信企業,是指在依法開展的政府統計調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
(一)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虛報、瞞報統計數據數額較大或者虛報率、瞞報率較高;
(三)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對依法認定的建筑業統計失信企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管理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工作,通過信息網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第四條 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等。
第五條 公示失信企業信息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公正及時、鼓勵誠信的原則。
第六條 自依法認定失信企業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失信企業信息。對失信企業和干預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數據的單位、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企業報送的統計資料異常且不能做合理解釋的,經依法查實具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將作為建筑業統計失信企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第八條 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為6個月。在公示期間,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經企業申請,履行公示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實后,可以從公示網站提前移除失信企業信息,但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現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公示部門予以更正。
第十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統計上失信企業和其他統計違法行為,對舉報者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在公示失信企業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對建筑業統計失信企業實行不良行為扣分制度,對企業在超出公示期整改不到位的,將對其行為進行記錄不良行為,參與全省建筑業企業誠信體系評價。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統計計分按報表報送時間分為月報和季報。月報和季報的計分基礎分均為12分。不良行為扣分標準見附件。
第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修改部門責令改正并記錄,供年終工作總結參考。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文件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