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協會ABOUT US
                                          協會章程ABOUT US
                                            當前位置:首頁 > 關于協會 > 協會章程

                                           

                                                           

                                          焦作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2020年8月19日經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焦作市建筑業協會  ;英文譯名JIAOZUO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JZCIA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全市各縣市、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筑裝修、科研、商品混凝土和工程監理、質量檢測、招標代理等企業單位及個人,自愿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危害國家統一的安全和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踐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建筑業健康發展,為把建筑業建成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指導部門是焦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焦作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焦作市解放區豐收路51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在行業指導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探討我市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理論和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進行專題調研,并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建筑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合作,推進建筑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進步,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

                                          (四)積極展示建筑科技,并大力推進建筑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勞動生產力的提高,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五)組織市內、外信息交流和推廣先進經驗,編輯、整理行業有關資料、文獻;宣傳會員經營活動,出版行業刊物;

                                          (七)發展同省內、外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系,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八)支持會員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本行業領域內全方位的開展咨詢服務;

                                          (九)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與宗旨一致事宜;

                                          (十)組織發展建筑業的公益事業,開展其它有益于行業發展的活動;

                                          (十一)對本地區、部門協會進行行業指導,制定行規行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符合本協會性質的企業及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個人身份證;(四)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協會秘書處辦理登記并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術交流、技術培訓、考察學習等活動;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按照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兩年不交納會費;

                                          (二) 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直接選舉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  60 %;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的30  %。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

                                          (十二)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直接選舉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70%。

                                          本會秘書長的聘任,須經理事會2/3以上票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30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三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為負責人總數為13人。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已上報業務主管部門及監督部門備案。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任會長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向會員和社會通報,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 監事會  。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有關規定建立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本單位由上級黨組織為本單位委派黨建工作聯絡員。本單位上級黨組織是中共焦作市解放區委王褚街道工作委員會。

                                          本單位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四十八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五十條  本會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并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會的基本情況;

                                          (二)本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范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經行業指導部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行業指導部門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一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行業指導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行業指導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十章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0年8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此章程已在焦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展開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
                                          版權所有: 焦作市建筑業協會
                                          友情連接:阿里巴巴 | 百度 | 焦作建設網 |
                                          国产精品香港三级在线